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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应确保公益化、平民化、人性化

来源: 金华市统战部          发布时间: 2019-08-29 打印本页 字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近期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据调研,国内城市地区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一是开办宗旨过度商业化。现在不少养老服务机构是由地产商、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开办、经营的。其结果往往是短线套利,期房套现。二是服务对象过度高端化。为在短期内实现利润最大化,不少养老社区、机构都在追求富贵奢华的品位,以“高端”老年人为目标人群,甚至占用大量宝贵、稀缺的社会资源,却只为少数甚至极少数老人服务;其中甚至有不少门可罗雀者,浪费不可谓不巨。三是过度酒店化、休闲化。当今,养老机构大多配置洗浴设备、运动健身设备,这些设备与面向设备一般的酒店、健身机构毫无二致,仅看这些设施,几乎令人无法相信这是在养老机构。四是护理模式过度机器化。实质就是机器崇拜。在发达国家几十年前就开发出的全自动淋浴、盆浴系统等智能化机器的基础上,近期更是纷纷引进机器人陪护员等高度智能化护理设备。

有鉴于在我国城市地区,上述问题已较为严重、突出,建议在未来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开发中,在养老服务项目、机构的发展中应该切实把握住以下三个原则:

1.开办宗旨公益化。在开办宗旨方面,应贯彻养老根本属性是事业而不是产业的基本宗旨。具体而言,由国务院牵头,国土部、住建部进一步细化“国土资发2017年100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上,各试点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指定本省农村各地区集体用地优先供给养老服务项目、机构使用的具体操作标准,在标准中首先明确划定公益型养老服务、机构与供租赁、销售的商业型养老地产的比例,要以前者为主,占比应至少不低于70%,另就集体用地定级、投资开办或经营主体的范围、准入及准出等事项都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在养老用地的规划、供给上,最优质入地资源优先供给公益性质养老服务项目、机构使用。

2.服务对象平民化。在服务对象方面,应尽量确保以服务农村老人尤其普通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为主,服务城市下乡养老老人、境外来华养老老人的养老需求为辅。具体而言,由国务院牵头,国土部、住建部进一步细化“国土资发2017年100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上,各试点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指定、出台相应地区养老服务基本收费标准及基本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此一标准的养老服务项目、机构在补贴、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3.护理模式人性化。在护理模式方面,应以人对人的照料为主。具体而言,可以出台具体详细养老服务标准硬件、软件的建议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提倡养老服务项目、机构避免购置华而不实或将显著提高养老服务项目、机构运营成本及收费的硬件设备。与此同时,在财政补贴、税收或政策倾斜时也可参考上述建议标准。

此外,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参与这一开发时,不能一味追名逐利,而应在贯彻上述三原则方面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作者殷骏系民建上海市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社会研究所所长、民建上海海事支部会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